第一次公告:署名“选委会”选委会竟然不知情
近日,本网接到富平部分群众举报,称“国家大法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在富平薛镇底店管区(相当于乡)失去了作用,乡政府部分领导滥用职权、出尔反尔,视换届选举为儿戏。在底店上演了一出别具特色的换届选举‘重头戏’”。
1月14日,记者一行驱车前往薛镇底店管区达坡村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达坡村位于位于乔山山系明月山下,共有5个村民小组,409户1680口人,耕地面积2234亩,其中果园90亩,退耕还林1000亩,小麦700亩,是一个典型的以种植业和养殖业并存的村落。
到了达坡村,首先映入眼帘的是一张落款为达坡村选委会元月13日的第9号公告,公告内容如下:“根据县上要求,管区指导小组和村民委员会研究决定,结合本村实际,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采用选举大会投票方式,具体投票时间和地点定为元月18日(腊月二十五日)上午10时至14时。选举大会中心会场地点设在达坡学校,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不能户外委托,户内委托只限3人,请村民相互转告,准时参加。”
“看似一张很冠冕堂皇的公告,其实背后有不可告人的内幕。”村民达先生告诉记者,因为村民选举委员会就不知情,根本没有同意上述的公告内容,告示是乡里管区相关领导私自张贴的。公告见下图:
于是,记者先后采访了达坡村村民选举委员会(简称选委会)的五位成员达敏善、蒙平良、达战平、刘胜利和李奇,他们均说上述公告未经他们的同意,是管区私自张贴的。选委会主任达敏善也被底店管区书记盖增利等找去谈话,盖增利等同时还扬言是县上某领导指定的选举日,并声称不按上级意图,县上某领导要罢免自己的管区领导职务。因在交谈中没有达到共识,管区就私自张贴了9号公告。
第二次公告:管区和选委会商定推迟选举
选委会成员想不通,选委会是2011年12月10日按照村民选举的相关法规,由达坡村支部牵头、底店乡管区选举指导小组和各村民小组长参加,民主评议产生的,并报底店管区选举指导小组备案,完全符合法定程序。底店管区选举指导小组咋就不经过选委会还要冒用选委会名义呢?
于是,达坡村选委会全体人员于1月16日上午到底店管区讨说法,记者也一行陪同。在暗访中记者得知,9号公告的确不是选委会的决议而是管区强加于选委会的“霸王”公告。在和管区书记盖增利的交谈时,只见他抽了一根又一根的香烟,无奈的称“上面县领导多次找我谈话等话题,我也没有办法,十分为难”。当选委会委员说出政府直接干预村民选举是违法时,盖增利书记不得不退步,同意了选委会的意见,一致决定年前大家好好过年,年后再选举。
随后,底店管区选举指导小组和达坡村选举委员会共同草拟了第10号公告,公告如下:接底店管区选举指导小组通知,我村第八届村委会换届选举日推迟,具体时间另行通知,特此公告。
1月16号下午,选委会成员李奇在贴10号公告的时被候选人达县航的妻子用重物打伤,被120急救车送进富平县第二人民医院,经诊断为脑震荡及软组织损伤,截止记者发稿时还在医院治疗。
第三次公告:管区“代替”选委会强行选举
按照第10号公告,达坡村选举将推迟举行。就在村民们喜气洋洋地采办年货准备过年时,1月17日,一张落款为底店管区选举指导小组的公告又一次扰乱了人心,公告主要内容为定于1月18日10时进行达坡村选举,“不委托,不设流动票箱”请选民们“相互转告,准时参加”。大家注意到,这张没有编号的公告落款没有“达坡村选委会”。一位村民开玩笑说“管区领导有点急了,连达坡村选委会这个遮羞布也不要了,直接干预选举了”
关于公告中的“不委托,不设流动票箱”,选委会委员们气愤的说,这明显违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文规定,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选民,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这不是剥夺外出选民的选举权吗?底店管区选举指导小组咋就不依法办事呢?
管区领导的出尔反尔,视换届选举为儿戏的行为让选委会委员们心寒。无奈之下,选委会成员找到了村民选举的指导单位富平县民政局基层股权科,希望得到公正的答复。接见选委会的领导是民政局的焦股长,焦股长将反映的问题记录后,现场拨通了底店管区书记盖增利的电话询问情况,盖增利电话中大声强调说“不管明天选委会是否参加,选举照常进行!”直至18日选举完成,民政局也没有给出答复。
1月18日,达坡村选举如期举行。在整个选举过程中,5名选委会成员无一人参加,有500到600名达坡村选民也愤然罢选。“选委会成员李奇被打了,我们谁敢呆在家中!”选委会成员有点害怕。截止目前,达坡村选举结果还没有公示,选委会成员只知道候选人达县航票数没有过半。本网将继续关注此事。
法规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第十五条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摘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