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可推迟1小时上班
根据现行规定,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有两次哺乳时间,分别为30分钟,也可合起来使用。
意见稿对此做出调整,在哺乳期内,无论是否采用母乳喂养方式,用人单位均不得延长女职工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同时,在劳动时间内,保证女职工每天的哺乳时间不少于1小时。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
解读: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一些女职工由于工作压力放弃了这部分哺乳时间。而出租车司机、记者等弹性工作制行业也反映,劳动时间内的“1小时”很难定义。
中国劳动法务网首席顾问左祥琦认为,弹性工作制群体需要就“1小时哺乳时间”与单位共同界定。而对于坐班族来说很好操作,可以推迟1小时上班,或提前1小时下班。但不建议从上班时间中“砍”出1小时哺乳,因为往返单位和住处所花时间是包括在内的。
意见稿提出,用人单位至少每两年组织女职工体检一次,内容主要为宫颈癌、乳腺癌、生殖道感染等妇女常见病。在劳动时间内,用人单位应合理安排怀孕女职工休息,或减少其劳动定额。经协商一致,也可调整其工作岗位。
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也计入劳动时间,不算请假。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上夜班。
解读:“意见稿取消现行规定中的定语‘一般’,改为‘不得’上夜班,是对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的明确保护。”左祥琦介绍,这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妇女权益保护相关法规中也有相关规定。
也有人质疑,产前检查会否导致职工消极怠工。左祥琦说,产前检查医院都有惯例,一般情况下,3到7月每月1次、8到9月每两周1次、最后1个月每周1次,用人单位可以据此掌握。
1988年实行至今的90天产假,有望延长到至少14周,即98天。其中,产前可休假2周;难产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
对于意外或人工流产的女职工,意见稿规定,怀孕未满4个月的,产假至少2周;满4个月的,至少6周。生育或流产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工资或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解读:现实中,产假“良莠不齐”的执行力一直备受诟病。今年初,就职于一家事业单位的侯女士喜得贵子,让她更“喜”的是长达两年的产假。而同城另一家私企的张女士,因为怕丢工作,产假才歇了2个月就匆匆上岗。
左祥琦表示,产假是法定的,许多女性因为工作压力而不予“较真”,其实是对自己权益的漠视。“产假延长到14周,是与国际劳工组织公约规定接驳,是进步,也需要企业和职工双方来维护。”一些企业对其中的保障政策有担忧,恐怕增加自己的用人成本。对此,左祥琦称生育保险已经解决了企业的资金负担,剩下的不过是工作交接上的困难,不应成为负担。
另外,细化流产假期是意见稿的一个突破。左祥琦介绍,目前各地的生育保险规定都提出“必须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否则不予支付基金。但意见稿并没有这项附加条款,所以,可以理解为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遭遇流产,同样享受流产假期,费用同样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责任编辑:海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