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新闻网消息:本报11月4日讯(记者 李军 通讯员 杨文军 王力夫)今天上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了《关于防范和治理虚假民事诉讼行为的若干意见》。
虚假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为获取非法利益或规避法定义务,采取串通他人、伪造证据、捏造事实、虚构民事法律关系等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或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误导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或执行,以实现其非法目的的诉讼行为。虚假诉讼不仅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浪费司法资源,严重损害司法权威。
长沙中院在该《意见》中制定了20条措施。根据规定,对具有虚假民事诉讼嫌疑的案件,经法院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按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传。原告拒不到庭或无法联系,委托代理人对案件具体事实又无法说清或缺乏必要证据的,应以举证不能为由裁定驳回诉讼请求。原告不能证明自己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对参与制造虚假民事诉讼的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应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训诫、罚款或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及时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制造或协助当事人制造虚假民事诉讼的律师、法律工作者、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除依法处以训诫、罚款或拘留外,还应当依法向司法行政部门发送司法建议书,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通报全市各法院。对参与制造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严肃处理。(责任编辑:刘若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