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旅游客运人员资质上,意见稿要求,旅游客车驾驶员应具有北京市户籍,且无法定禁止录用的信息记录。如旅游客运涉外,驾驶员还应掌握迎接、问候、景点、饭店、卫生间等基本英语对话。驾驶员连续行驶3小时应停车休息。候车时驾驶员不应远离车辆,不应用喇叭催促乘客。不应擅自将营运客车交予与业务无关的他人驾驶。单日行程在400公里以上的,旅游客运企业应配备两名本单位营运驾驶员,并提前了解目的地的天气情况和道路情况。
意见稿对驾驶员个人的要求也非常严格,包括不食异味食品;根据乘客要求使用空调、电视、音响等设备;不应向乘客索要物品、小费。除此之外,意见稿还规定,旅游客运企业应为所属员工办理法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应建立驾驶员信息档案,驾驶员在岗期间和解除劳动合同后3年内,信息档案应保存完好。
另外,针对旅游客运在旅游旺季往往是纠纷和投诉的焦点,征求意见稿规定,旅游客运企业应与客户签订服务合同。合同内容包括承运时间、起止地点、线路、承运人员、日程安排、费用及结算方式、双方义务及违约责任、意外风险等条款。其中,“一日游”包车业务应使用本市相关部门推荐的规范合同文本。
在服务质量监督方面要求,受理投诉后应在24小时内联系该企业当事人员并核实情况,经核实确属本企业相关当事人员责任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并于7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责任编辑: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