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新闻网讯 铜仁市一名小学教师,入狱4年出狱后坚持上诉,近日被判无罪。目前,他已申请到396511.11元的国家赔偿,同时正在寻求恢复教师工作。
事情发生于2005年,杨政洪还在铜仁市碧江区七小任教。当时,该校部分教师申请用校园内的一块空地集资建房获批后,校方不愿插手建房。在其他人的推选下,杨政洪成为工程质量和集资经费的全权负责人。
随后不久,杨政洪以个人名义收取了113.5万元集资款,并存入个人账户。施工方进场后,杨政洪先后多次将集资款付给了施工方,2005年12月14日,杨政洪向施工方支付10万元工程款,却要领款人开具12万元的收条,其中的2万元被杨政洪占有。在施工过程中,杨政洪还将20.5万元借给他人使用。
2006年4月10日,杨政洪因涉嫌挪用公款和受贿被原铜仁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案发后,杨政洪私自挪用和收受他人的款项全部追回。同年9月2日,原铜仁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杨政洪管理的集资款是公民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公款,杨政洪把集资款借给他人或自己使用也与教师这一职务没有必然的联系,因而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另外,杨政洪虽然收受他人为其交的集资款2万元事实客观存在,但不是利用职务之便,同样不构成受贿罪。最终,原铜仁市人民法院判杨政洪无罪,9月5日被释放。
此后,原铜仁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要求原铜仁市人民法院重审。
2007年7月6日,原铜仁市人民法院改判杨政洪挪用公款和受贿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6年,执行5年。随后,杨政洪向原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7年9月,原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却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8年9月,原铜仁市教育局正式行文开除了杨政洪的公职,随后开除其党籍。服刑期间杨的父亲去世,妻子要求离婚。
2011年6月23日,杨政洪因表现良好被提前释放。
2012年9月,杨政洪再次向法院提起申诉。2013年10月,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2014年7月,杨再次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最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之前所有有关杨政洪有罪的裁定和判决,重新判决杨政洪无罪。
2015年4月10日,有关部门撤销关于开除杨政洪党籍的决定。
2015年11月,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杨政洪申请国家赔偿的事宜作出了以下决定:一,赔偿杨政洪人身自由侵犯1583天的赔偿金347816.7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8694.35元;二,在《铜仁日报》上登载声明,为杨政洪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