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法院认定,自今年6月初起,被告小张多次在被告腾讯公司经营的不同的 QQ群上向不特定的对象发出“浙江 男 找一起 烧炭自杀”、“浙江 男 找一起自杀的 联系我 159********”等内容的自杀邀请。2010年6月23日,本案两原告之子小范(原上海某大学学生)在QQ群上看到被告小张留下的信息后,与被告小张联系并约定到丽水自杀。6月23日晚,小范从上海出发,于6月24日早上到达丽水,两人一起住进市区某酒店。当天,两人外出购买了炭等自杀用具,回到酒店房间在卫生间里实施烧炭自杀。在自杀过程中,被告小张用水浇灭了正在脸盆里燃烧的炭,终止自杀,并劝小范也放弃自杀。下午5时左右,被告小张不理会小范“不要走,再来一次自杀”的要求,独自一人离开了宾馆。离开后直至晚上8时前,两人仍有手机通话和短信联系。晚上11时左右,被告小张打电话给宾馆总台,告诉宾馆人员502房间可能有人自杀,宾馆工作人员撞开房门发现小范已身亡。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当晚就展开了案件调查,于6月29日认定“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
9月3日,小范父母将邀请儿子自杀的小张和深圳腾讯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丽水市莲都区法院开庭审理后,法院分别征询了各方的调解意见,但各方因对责任承担意见悬殊而调解未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小张多次在不同的 QQ群上向不特定的对象长期公开告示自杀邀请,被告腾讯公司也一直未对这种可能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益的有害信息采取措施,致使小范与被告小张相约并实施自杀。两被告的行为间接结合发生损害后果,应当根据过失大小和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两原告作为赔偿权利人有权要求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死者小范是一个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没有强迫、威胁的情况下自主地选择了以自杀的方式来结束自己的生命,从预备到实施自杀的整个过程中,一直表现出积极追求死亡结果的主观意志,对结果的发生有支配性的作用,应自负主要责任。
被告小张在QQ群上发布自杀邀请,与小范相互联系,在小范到达丽水后共同购买自杀用具,开宾馆,实施自杀,中断自杀后未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小范继续自杀并独自离开,这一系列违法行为是小范死亡的直接原因之一。在中断自杀之前,被告小张也积极追求死亡结果的发生,主观过错表现为故意。在放弃自杀后,被告小张浇灭正在燃烧的炭,并劝说小范也放弃自杀,已经不再积极地追求死亡结果的发生。但其误以为用水浇灭燃烧的炭就可以完全阻止自杀的继续。同时,被告小张因其先前邀请、预备并实施自杀的行为使小范的生命安全在其离开时仍然处于危险状态,因此担负有效地解除危险状态的民事义务。但在明知小范仍有强烈的自杀欲望的情况下却未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小范继续自杀并独自离开,故被告小张仍有过错,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七条规定“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要依法开展活动,发现互联网上出现违法行为和有害信息时,要采取措施,停止传输有害信息,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但被告腾讯公司一直未采取措施停止传输“相约自杀”这一可能危害他人生命健康身体权的信息,长期放任违法行为和有害信息的存在,不履行监控、事后处理的法定义务,对死亡事件发生也有过错,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
综合案件事实,法院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小张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门路、范黄河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的20%计10122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两项合计111225元;被告腾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门路、范黄河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的10%计50612.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两项合计55612.50元。
承办法官表示:生命无价,生命有限。在网络相约自杀日渐成为一个社会问题时,给予赔偿权利人适当的赔偿和精神抚慰,既是对案件本身的法律评价,也是在警示迷途者,在唤醒公众的社会责任感,共同努力,避免悲剧再次发生。(责任编辑:叶子)